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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假結算日注意!3月1日起勞工加班換補休,最終期限將採年度結算

積假結算日注意!3月1日起勞工加班換補休,最終期限將採年度結算

立法院已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自3月1日起勞工加班換補休,將比照特休假,採年度結清;而3月1日之前勞工加班換補休,其補休期限則依勞資先前約定。

立法院已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自3月1日起勞工加班換補休,將比照特休假,採年度結清;而3月1日之前勞工加班換補休,其補休期限則依勞資先前約定。

對於勞工加班換補休最後期限,勞動部已決定將採甲案,亦即參照特休假所約定年度,包括周年制、曆年制、學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以其最末日,為最終補休期限。勞工若超過此期限未補休,雇主須發加班費。
 
對勞工來說,採年度結清的甲案,因補休期限較長,勞工可以積假,但勞工也要注意自己加班換補休期限,才能運用加班換補休之休假。
 
目前有很多公司跟勞工約定,加班換補休,於1年內休畢,例如,2017年10月10日加班,勞工選擇換補休,可於2018年10月9日前休畢。
 
自2018年3月1日起,舉例來說,甲勞工特休假是採周年制結清,結清日期是11月20日,若甲勞工在2018年10月10日加班並選擇換補休,則須於2018年11月20日之前休畢。對勞工來說,該日加班補休期限只有一月餘,並非一年。若超過11月20日期限未休完,雇主須改發加班費。
 
至於3月1日之前的加班換補休,補休期限則依勞資先前約定。舉例來說,若是勞資雙方先前約定加班換補休於一年內休畢,勞工在2018年2月28日加班換補休,其補休期限就是2019年2月27日。
 
同理,乙勞工特休假是採曆年制於12月31日結算,若在2018年10月10日加班並選擇換補休,則須於2018年12月31日之前休畢。對勞工來說,該日加班補休期限只有二月餘。
 
勞資記者-夏明定
 
資料來源:1例1休專區
標籤: 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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