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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麟專欄】因停電無法上班,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

【蔡瑞麟專欄】因停電無法上班,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

因停電無法上班,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 8/15日全台多處大規範停電。若工作場所停電,以致不能上班,雇主是否應付薪資? 「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因停電無法上班,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
8/15日全台多處大規範停電。若工作場所停電,以致不能上班,雇主是否應付薪資?
 
勞委會民國80年6月27日台80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一六號函表示:
「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當勞動部表示「可由勞資雙方協商」,翻成白話是:雇主可給可不給,但勞動部不方便說可以不給。
 
這函釋未區分不同情形而依法應不同處理。應區分以下各種情形而定:
 
一、月薪者:
對勞工而言,勞動契約之主要義務為服勞務,且為於特定時間受雇主之指揮服勞務。勞務服務內容,與時間緊密結合。如於某一分、某一刻、某一時、某一日無法給付勞服,法律上解釋為「給付不能」,若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致,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而雇主之主要給付義務為於雙方約定期日前給付月薪。其清償日為發薪日,而清償內容為月薪,並非日薪,更非時薪。若有雙方約定之扣薪事由,如請事假等等,為可歸責於勞工之給付不能,係因違約而扣除當日工資。
 
停電為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致給付不能,雖亦非可歸責於雇主,然雇主之相對給付義務為月薪,故雇主並無法「相對」免除給付義務。除非停電或因天災(如921地震)而致勞工整月給付不能,此時雇主即可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給付不能,而免除「相對給付」之義務。
 
二、加班時:
若雙方約定平常上班時間後加班,此時勞工之給付義務以時為單位,且雇主之給付義務亦以時為單位之時薪。若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致給付不能,則雇主亦可免除給付加班費之義務。此時雙方之權利義務相對等,雖不可歸責於勞工而致給付不能,然因勞工之給付不能,等於雇主之相對給付,故雇主可免除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三、時薪者:
與上述之邏輯相同。以時計薪者,因勞工之給付義務以時為單位,雇主之給付義務亦以時為單位。若遇停電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勞工免給付義務,雇主可免除給付時薪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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