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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1124選舉綁公投,投票日上班怎麼算?

『曹新南專欄』1124選舉綁公投,投票日上班怎麼算?

投票日若為工作日,應放假一天,若出勤應給予出勤時段1倍加班費。放假一日,指的是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若投票日遇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不另補假。 若該日為休息日,依休息日計算加班費。

一、投票日放假的依據

我們先看勞基法的規定,投票日放假是屬於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第37條第一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修法理由明確指出:
「二、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
以下是歷次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投票日放假的函釋: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當時,是一週正常工作48小時,因此多數狀況,星期六也是工作日,函釋說得很清楚,若是本來就不用出勤,是不補假的,而若是原本的工作日,要放假,或是出勤要給加班費。

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當時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在一例一休修法後刪除,這部分規定改在現行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與前一則函釋意義不變,但明確指出放假一日的時間範圍。

一、「...爰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這函釋是因應當時黃國昌立委罷免案,因為已有休息日,所以特別指出,若是休息日出勤,要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二、新話題:公投首投族

投票日放假是要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而之前主管機關指定的是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但是並未包含公投。
此次由於公投選舉人的年齡放寬自18歲起即可投票,衍生出18-20歲的公投首投族是否可以放假的議題,目前的說法是傾向應比照放假,勞動部也預告將會另出函釋。
 
 
更新:勞動部已於107年10月22日正式預告,將公投也納入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三、投票日放假的屬性

因為投票權不能任意被剝奪,所以投票日放假的規定,主要是讓該日原本就是工作日的勞工,應該放假一日行使其投票權。
所以雇主若是要讓勞工在投票日出勤,就必須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取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並要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但是這天若本來就是勞工的非工作日,勞工本來就可以去投票,因此就不再另外補假了。
 
而因為投票權只能在當天行使,所以這天是不能和其他工作天對調的。至於未滿18歲不具投票權的勞工,及外籍勞工,因為沒有投票權,所以當日雇主可不給假,出勤也沒有加班費。

四、投票日放假時間算法

上述函釋已經很清楚的指出,所謂的放假一日,是指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因此,假設是投票日凌晨0點工作到早上9點,工作8小時,雖然半夜不能去投票,但是那天有出勤,仍然要給8小時一倍的加班費。
如果是早上8點工作到下午5點,一樣工時8小時,這時若勞工要前2小時去投票,10點再上班,雇主不得妨礙,另再計算6小時加班費。
 
這裡要留意的是,若公司的工作時間有跨到曆日的,必須要做切割分別計算,有進入投票日0點至12點的部分,要採用投票日加班費算法。

五、投票日加班費算法

不出勤:就沒有加班費產生,也不能另扣,或是要求勞工補班。
 
工作日出勤就依國定假日算法,前8小時給予出勤時段1倍加班費
若是原定正常工時8小時的前2小時去投票,之後的第3~8小時給予1倍,第9~10小時給予4/3倍,第11~12小時給予5/3倍。
因為工作時間的起迄是固定的,所以要用該原本工作時段的加班費率去計算,而不是用總出勤時數去計算。
舉例:原本正常工時,是上午8點到12點,休息一小時,下午1點到5點,共8小時。假設一員工前兩小時去投票,10點上班,到5點正常工時結束,共6小時要給6小時X1的加班費。之後又休息一小時,從晚上6點加班到10點,這時晚上6點到8點要算4/3倍,8點到10點要算5/3倍。
而不能以上午10點~晚上8點(含2小時休息)這8小時算1倍,之後的2小時算4/3倍,這是不行的。
 
休息日出勤:則依休息日算法計算出勤時數加班費,也不另外補假。
時段算法如同上述的概念,休息日是前2小時4/3倍,第3~8小時5/3倍,第9~12小時8/3倍。若勞工前2小時去投票,則回來上班後,前2小時就要用4/3倍計算,之後第3~8小時用5/3倍計算,超過8小時用8/3倍計算。
若是投票日剛好撞到內政部指定的休假日(國定假日):這天的屬性就是做一給八的國定假日。
假設去投票2小時,出勤6小時,要給予8小時一倍的加班費,因為該日的屬性是做一給八的國定假日。第9-10小時4/3倍,第11-12小時5/3倍。
 
若該日是變形工時的原工作日: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4/3倍,第11-12小時5/3倍。
 
若該日是變形工時的空班日:因為其本薪與工時都被挪走了,該日出勤則是前8小時2倍,第9-10小時4/3倍,第11-12小時5/3倍。
 
此外,輪班制工作有可能跨曆日的,例如晚上8點工作到凌晨4點(暫不考慮休息日),這時,投票日當日,會有兩段時間,一段是前一個0點到4點,後一個是晚上的8點到12點,這兩段都要用投票日加班來計算,若另外有延長工時仍要依各時間段來處理。

六、投票日與一般國定假日的差異

(一) 投票日不管是否出勤,都不另外補假

若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休假日,或我們說的國定假日,碰到休息日或例假日時,是要另外補假一天的,但是投票日碰到休息日或例假日則不補假。
 
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但書:「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這裡的指定應放假之日,就是投票日,與第三十七條的休假(國定假日〉不同。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修法理由
為保障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權益,勞動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號令及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二二三九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除選舉罷免投票日外,勞工休假日適逢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所生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予補休,茲參依該釋令並因應本法第三十六條新增休息日規定,爰新增本條明定之。

(二)出勤時段才有加班費

大家熟知的國定假日做一給八,在此不適用。除非撞到國定假日,那天就視為國定假日才有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這函釋指的「休假日」,就是前述第三十七條的休假日(國定假日〉,與指定應放假之日(投票日〉是有區隔的。

七、投票日出勤可否加班費換補休?

若員工於投票日加班後,自主選擇放棄加班費,換取補休,是可以的。
 
資料來源:1111職涯論壇『曹新南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