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要資遣一位工作滿3個月未滿一年勞工,本應有10天預告期,但雇主選擇當天告知、當天請勞工離開,並給付10天預告期工資。
那麼,契約終止日是哪一天?
資遣通報怎麼辦?
預告期工資的屬性為何?
雇主若依勞基法第16條第三項規定,發放預告期工資,不給予預告期,則契約終止日就是該日,而不是再順延10日。
然而,很多狀況都是當天雇主與勞工翻臉,雇主寧願給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都要勞工當天離開。
但是,就業服務法第33條有規定,雇主資遣勞工,必須10天前通報,這就導致了許多企業在實務上操作時,會請勞工當日離開、當日做資遣通報、10天後退保,契約終止是10天後,這其實與規定是不符的。
對勞工的預告期,與對主管機關的資遣通報,其實是不同的兩個法律,這兩者是不同的。
- 對勞工的預告期,是規定在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依勞工年資的長短而有10天、20天、30天不同的預告期。
- 對主管機關的通報,是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33條,都是10天。
目前官方的說法,還是認為,假設要勞工月底離開,但不想事先告知勞工,那麼就是提前10天做資遣通報,到了月底直接當天告訴勞工你不用來了,勞動契約就到月底,另外會給預告工資。
但顯然民間不可能這樣操作的,因為
- 很多時候是事發突然,而不是事前就準備要資遣某人。
- 若真的準備月底要資遣,也有時間做資遣通報,那就直接對勞工預告了,這樣也省下當日告知,還要額外付一筆預告工資的費用。
而且,最常碰到的問題,其實是當日衝突當日離開時,多半不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的任一條款,許多雇主以為給錢了事,其時仍可能是違法資遣。
所以,在處理當日告知、當日離開時,還是要小心操作。
對了,預告工資具資遣費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圖片來源 : 新北勞動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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