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北市聯醫工會授權使用)
近日,許多醫療行業存在的「負時數」制度,開始被各界關注,也讓大家開始知道了有「負時數」這件事。這到底合不合理呢?
「負時數」是甚麼?
大家知道我們正常上班,都會約定每天幾點上班、幾點下班,每天正常工作時間多久等等,這是所有的勞動契約中都要詳細規範的。
而今天,如果你早上上班,上了4個小時,結果到了中午,醫院說今天病人很少,你先回家好了。但是因為你下午沒上班,所以你欠了醫院4小時。
欠了這4小時怎麼辦?
1、用加班補回來
明天病人暴增,醫院要求在正常8小時之外,又加了4小時班。醫院說這不算加班,這是你昨天欠醫院的,現在剛好補回來。
2、用特休來抵
加班時數抵不夠,你不是還有七天特休嗎?所以你欠醫院的那些時間,就用特休來抵掉,誰都不欠誰。
3、用錢買回來
特休都抵光了,你還是欠醫院啊,這時候醫院扣回來不為過吧?
這就是在許多醫療產業施行已久的「負時數」制度。
加班可以抵負時數?
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提到: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簡單來說,正常工作時段與延長工作時段是不同的,那麼有沒有可能拿來抵呢?其實是不行的。
一來,補休雖然沒有入法,但是包含在相關的函釋中,都很明確指出,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由勞工自由選擇要加班費或是換取補休。而不是雇主單方面強制勞工用加班時段去往前抵。
再者,正常工作時段的工資與加班時段的工資也是不同的,如此會變相損及勞工權益。
特休可以抵負時數?
簡單說,特休的發生,是原本的正常工作時段,員工請特休,因此免除該日的勞務,而仍有一天工資。這也與雇主單方面要求員工正常工作時段不提供勞務,事後又要求用特休抵充不同。更何況新法已將特休的請求權明確指定給勞工,因此雇主也無法如此要求。
用錢買被老闆放掉的假?
也就是雇主先給予該日工資,又表示該日勞工沒有提供勞務,因此要把該時段的工資扣回來,這也是非常有問題的。
根源在「負時數」根本不該存在
如果一天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員工有來上班,也就是員工有來提供勞務,結果,上了4個小時的班,老闆說,現在沒工作給你做了,你先回家去,這就是雇主沒有受領勞務,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雇主受領勞務延遲」。
這部分要回歸到民法第487條來看:「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這部分有很多深入討論,簡單說,雙方的勞動契約是8小時,勞工也要提供勞務,但是雇主單方面不受領勞務,也還是要給付該時段工資的,而且事後不用在補服勞務。
因為勞務提供的特性,今天沒有提供勞務給雇主,明天會產生新的要提供的勞務;而今天沒有提供的勞務,很難轉換去提供給別的雇主使用,但是這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卻是維持生存所必需的,所以,仍然要給付工資,且不能記在帳上。
因為,正常工時之內,勞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是勞工的權利,也是勞工生存的依賴。而若是正常工時之外,就不是員工想加班就加班的,加班的第一個前提是雇主有需求。
勞動力不能儲存
我們再換個方式說,勞動力有其獨特性。舉個例子,我們有無可能請員工前兩天都放假,這兩天的8小時都存起來,然後第三天連上24小時的班?很明顯是不可能的。
隨著時間的流逝,勞工所能提供的勞動力也是有限度的。可以有相關的彈性,但是一定要設定上限,所以才會有每七天一定要休息一天、每天正常加延長工時上限12小時、輪班制換班間隔最少要11小時、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等等。
因為,人不是機器,人需要休息!
負時數合不合理?
從醫院的角度而言,其實最大的問題是人力不足,因此,如何有效的運用僅有的人力,成了最大的考量點。
但是,負時數的操作於法理不合,也與人性不合。勞動條件如果不改善,越來越多的醫護人才會流失,狀況也會更雪上加霜。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