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登入/註冊 刊登徵才

特別休假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特別休假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12號發佈新函,講述特休加班,期間需計入平均工資的問題,正於1個月前在專區的會員朋友也提過類似的問題唷,而莫瑞斯老師也在第一時間詳解回覆~

勞動部12號發佈新函,講述特休加班,期間需計入平均工資的問題,
正於1個月前在專區的會員朋友也提過類似的問題唷,而莫瑞斯老師也在第一時間詳解回覆~
 
 
莫瑞斯老師回應: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所以特別休假折現金額屬於工資,這部份不會有問題。
至於要不要算入平均工資,跟排休的時間點有關
 
底下蒐集幾個函釋供您參考:
排休時間在六個月內,也確實休了,理應計入平均工資。
 
排休時間在六個月內,但排了特休又加班,也應計入平均工資。
  
第一點跟上一個函釋一樣,排了特休又加班,應計入平均工資。
第二點,如果已排休卻還沒休到,不用計入平均工資。
例如:
年初勞工已預排了八月份特休,準備要出國旅遊
結果年中又決定七月退休,
則這排在退休時間點以後的特休,折現時不用計入平均工資。
 
這函釋與上一個函釋的第二點接近,
只是改由雇主與勞工已協商排定的特休沒休到,折現時不計入平均工資
基本上新制把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所以這函釋用到的機會不大
不過法令仍留給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可以協商的空間
所以這條沒廢止
 
前半段說排了特休又加班,要計入平均工資
後半段說年度結算特休,是勞工在年度沒休特休而工作的報酬
特休可以分散在年度中任何時段排休
所以難以判斷有幾天該算在六個月內,這部份法無明定,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綜合以上函釋,可以做如下解讀:
1.排在六個月內的,不管有休沒休,都要計入平均工資
2.六個月內剛好遇到年度結清折現,這部份由勞資雙方協商。(建議可依比例計算,較為公平)
3.「114672」與「20649」函釋雖提到的都是已排定的特休,但「20649」提到了重要概念:「所發給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還未排定的特休假,於退休時可視為排在勞動契約終止後的期間,故不用計入平均工資。
 
不過以上解讀為人資顧問的個人見解
建議了解上述函釋後,再向主管機關確認為佳。
 
 
 
總結
 
1.排定特休出勤,如果在平均工資計算範圍內,那就要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
(特休出勤的薪資是依當月薪資計算1日工資)
2.因年度終結,未休特休的折發工資,因無法確定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以由勞資雙方協商。
3.而契約終結,未休特別休假之折發工資,因屬契約後之報酬,故不計入平均工資。
 
延伸閱讀
 
勞資大平台
 
1手的1例1休快訊,請鎖定 1例1休 勞資大平台 FB粉絲團
標籤: 一例一休

超值優惠價

立即填寫徵才需求,客服將立即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