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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基法修法,正在解構「家庭」的功能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修法,正在解構「家庭」的功能

這次《勞基法》修法到底怎麼回事?為何連法律學者都上街頭抗議了,而我們還看到執政黨拿出一份民調說,絕大多數民眾都支持修法?

這幾天,還是有許多朋友持續問我,這次《勞基法》修法到底怎麼回事?為何連法律學者都上街頭抗議了,而我們還看到執政黨拿出一份民調說,絕大多數民眾都支持修法?

有沒有絕大多數支持我是不清楚,可是我所接觸到的勞工與人資朋友們,多數是不認同的。

此次行政院通過,送立法院的《勞基法》修法版本,即將於11月17日在立法院進行一讀。太複雜的不說,在此謹簡單分為3點,說明此次修法版本將會導致的影響:

一、勞工過勞風險增加
與工作及休息時間有關的,共有3項變動,各別都朝資方放寬,而三者相加,無疑的將會產生可怕的加乘效果:
 
(1)可以連續上班12天不違法
因為1週要有1個例假,修法將這1週明確為週期,亦即在固定的7天內,例假日可以在任意一天。舉例第1週的例假日在第1天,第2週在第7天,休息日加班,這樣就形成了連續12天上班。
而因為一日最高工作時間,加上加班為12小時,勞動部表示,每1週一定有1個例假,所以工時最高是12小時 X 6天 = 72小時,而不是7天84小時。
可是,事實是,整個連續起來看待,真正的狀況是12小時 X 12天 = 144小時啊。
 
(2)單月加班上限可由46小時增加至54小時
3個月加班時數維持46小時 x 3個月 = 138小時。所以若是以6個月來看待,頭尾各放30個小時,最多就可以連續4個月,每個月都要加班54小時。
但事實上,人不是機器,短時間高強度密集工作後,需要更多的休息才能恢復疲勞,延長勞工的加班時間,搭配可連續工作12天,勞工會需要更多休息才夠的,但3個月總加班時數並沒有因此下修。
 
(3)輪班換班間隔只需要8小時
這一點是對勞工身心健康影響最大的。
舉個實際例子,醫院的護理人員,下班時間到可能還要進行交接班,快一點可能半小時,接著通勤時間、用餐時間、各種吃喝拉撒時間等等,可能只剩下不到5個小時能睡覺,而輪班換班所造成的生理時鐘的紊亂,絕對不是一躺下就立刻能睡著的,無論如何,休息時間是絕對絕對不夠的。
 
大家試想,如果你住院時,醫護人員因為休息時間給錯藥,打錯點滴會發生甚麼事?不是害人,就是害己,今年4月最高法院才剛判決一位護理師6個月徒刑定讞。
而大客車駕駛如果休息時間不夠會發生甚麼事?大家想想今年的蝶戀花就知道了。
 
上述這3項放寬加起來,無疑的,將會導致過勞風險增加。
 
二、週休二日落空
原本勞動政策修改的方向,是朝著縮短工時與實質週休二日進行。而實質週休二日尚有困難,所以設計了休息日理論上不用出勤,但是雇主若多付一點代價,就可以休息日請員工來加班。
 
休息日的加班費做一給四,目的即在增加這個門檻,避免雇主太輕易的叫員工休息日來加班,喪失週休二日效果。
 
如今,若雇主只需要員工來加班1個小時,就只要給1個小時。更重要的是,依據勞動部的函釋,雙方可以約定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因此只要一比一換補休,則休息日加班費加成的門檻效果完全消失。
 
取消休息日做一給四規定,將會導致週休二日美意完全落空。
 
三、勞資協商等於放任雇主說了算
這部分已經多有論述,工會覆蓋率太低,且法令保護不足,即使有企業工會的大型企業,目前仍有許多企業與工會正處在不當勞動行為的激烈抗爭中。
 
至於勞資會議,不只是不實施沒有罰則。在實務上,若是沒有工會的企業,資方代表為資方自己指定,勞方代表選出方式是由雇主辦理選出的,這樣的會議中,勞方代表的身分並不是與資方平起平坐可以談判的對象,仍然是在雇主的管理體系之下,在雇主的指揮命令之下。在這種雇主父權式威壓管理之下,勞方很難與資方平等對話,很多時候雇主的明示或暗示,勞工為了保全工作的委曲求全,都不是高高在上的長官能體會的。
 
更嚴重的事實是,多數企業的勞資會議,只是一張每隔3個月做出來,沒有實際開會的會議記錄。
 
這些實際的現況,使得此次修法,將這些對勞工健康與生命安全的重要勞動條件,拱手讓雇主說了算。
 
此次《勞基法》修法,無疑的是雇主團體施壓的結果,認為法令過嚴,失去彈性;且加班費加成過高,使想要加班的勞工無法加班。
 
但是,這彈性是誰的彈性?很明顯是希望當雇主有需要時,勞工都能夠配合,有短單急單發生時,勞工就密切勞動,增加自己的疲勞,自己花錢買藥撐住,然後雇主不用負擔多一些的成本。這就是雇主需求的彈性,否則就是彈性不足。
 
但是,大家試想一個問題就好:如果一家公司是24小時營業,是不是它的員工就得要24小時上班呢?公司的營運,與勞工的工作時間,絕對要切開,而不能用「彈性」來囊括。
 
休息時間不夠,不僅損及個人的健康,生命的安全。也會讓人失去休閒、遊憩、社交、自我成長等等重要需求。
 
至於員工想加班,當然是錢不夠啊,我們先不提即使加班了也拿不到加班費的。所以問題應該回到:為何企業給予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薪資,無法滿足其生活,而必須靠大量加班,甚至加滿46小時都還不夠?若是夫妻必須雙薪、兩人都必須長期大量加班。那麼我們的下一代在哪裡?
 
我們即將通過的《勞基法》修法,正在解構「家庭」的功能!
 
曹新南/1111人力銀行 人資長
 
資料來源:1例1休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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