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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特休新制精華問答集

勞基法特休新制精華問答集

隨著105年12月6日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大家最關切的莫過於就是特休問題了,尤其是明年106年起即將實施,這兩天勞動部電話也被打爆了,我彙整了一些這兩天大家密切關切的問題,嘗試說明,也歡迎大家提出指正與討論。

文/曹新南

隨著105年12月6日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大家最關切的莫過於就是特休問題了,尤其是明年106年起即將實施,這兩天勞動部電話也被打爆了,我彙整了一些這兩天大家密切關切的問題,嘗試說明,也歡迎大家提出指正與討論。

Q:若是特休未休完要發給工資,到底是一倍還是兩倍?

A:爭議所在,主要是第39條所提的:「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這部分經去電勞動部,與查詢相關函釋與說法,指的應該是一倍。舉例若月薪三萬,平均日工資1,000元,若有一天未休,則應加發1,000,而不是2,000。主要是當日已有一日工資,所以這裡的加倍,是指在已有一日工資狀況下,再加發一日工資,而不是二日工資。

這也較符合立法精神,希望增加假日,讓員工放假,而不是鼓勵不放假換錢。

Q:滿半年有3天,滿一年是7天。滿一年後,是半年的3天另外加4天(3+4),還是滿半年先給3天,再做滿半年後給7天(3+7)?

A:滿半年先給3天,再做滿半年後給7天(3+7),符合條件即有。

Q:以往若是因為員工因素而未休,可以不發給工資,現在是否還可以?

A:之前的函釋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所以確實之前若是員工因素,是可以不發的。但此次條文修改,已將排休的權力放給勞工,且已在條文中明定要發,所以不論什麼原因導致未休完,就是要發給工資。

Q:是明年1月1日起到職的員工才適用?還是以前報到的員工就適用?

A:明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就適用。亦即今年6月以前到職有滿半年的員工,明年1月1日起即有3天特休假。

Q:年度終結要補發未休工資,這年度終結是該怎麼算?

A:所謂「年度終結」,法條並未給予定義,不過看了相關法條與判例,包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應自勞工受僱日起算。

Q:以往大家都用年度來算特休天數,現在還適合嗎?

以往各公司計算特休,大多數是用日曆年計算,嚴格講起來這算便宜行事,建議採用個人週年制度,會比較繁瑣,但較無爭議。

Q:特休到期後可否延遲補休,或是一定要立刻發工資?

A:依照上一條年度終結的概念,依據新修正條文及報導採訪勞動部意見,應該是員工任職年度期滿,尚未休假者即應該給工資。

Q:若是今年1月1日到職,到明年1月1日滿一年,才有7天假。可是若今年1月2日到職,到明年1月1日是已滿半年,有3天假,然後到了1/2滿一年,另外有7天假,是這樣嗎?怎麼處理?這樣對已滿1年的少了3天不合理!

A:這是新舊法交替之間的矛盾,尤其是這個把新人假日增加的條文,更是如此,會有一小段時間的陣痛與混亂。合法的做法,是1月2日到職的員工,在明年1月1日有3天特休,但是隔一天就另外有7天特休,所以前面的3天就應被視為是到期未休,應另給3天工資。之後1月2日起的一年內另有7天特休假。

對於一到二年同仁,相較資淺同仁少了3天,建議可以這樣溝通:

(1)一切都是政府自己捅的簍子,卻叫企業買單,公司是絕對配合且守法。
(2)等幾個月就満兩年,也是比新同仁快進入下一個10天階段。

若老闆大方些,這批同仁優於法律也多给3天,立刻把抱怨變成感恩。

Q:HR還可以怎麼做?

A:首先,這已是三讀確認的法令,沒有甚麼掙扎的空間了,首先就是要守法。其次,建議聯繫系統廠商,調整特休計算方式,採用個人任職週年制度,並要能在個別員工條件符合時,自動發出提醒當事人及主管。另可採用預排制度,讓大家先規劃特休假日,以免造成混亂。

以上是摘要一些這兩天有關特休大家的困惑,若有疏失或相關問題也歡迎彼此互動討論。總之,大家辛苦了。

您也可以參考這篇:勞基法三讀通過精華摘要與加班費、特休試算表

還有這篇:特休吵甚麼?

資料來源:HR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