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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吵什麼?

特休吵什麼?

勞基法修正案吵得大家都疲乏了,不管是一例一休,或是七天假問題都是如此。而這幾天,修改特休這個議題,隨著執政黨版本曝光,又被拋了出來...

文/曹新南

勞基法修正案吵得大家都疲乏了,不管是一例一休,或是七天假問題都是如此。

而這幾天,修改特休這個議題,隨著執政黨版本曝光,又被拋了出來。
 
首先,先看一下勞動基準法第38條怎麼說的: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而預定修改的條文是: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這個版本,雖然說怎麼放特休假,可由勞工自行決定,但加了可進行協商,所以其實變動不大。主要是規範了年度終結與勞工離職時,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要折算工資,不像以往很多其實沒休完就充公了。
 
更重要的是,這個版本主要增加了五年內年資的假日,理由是勞工工作穩定度不比公務員,因此對勞工照顧要著重在前面幾年上,希望藉此保障勞工權益。
 
《勞方想法》
我們要的是七天假,而不是刪除七天假之後用特休取代!有多少特休是被資方吃掉的,這樣實在很沒保障。
勞檢又真的能落實嗎? 先不談勞檢員的專業被詬病的問題,連勞檢員自己都過勞了...
 
《資方想法》
新進員工任職沒多久就有特休,假期太多,一個部門裡,三不五時有的請特休、有的請生理假、有的請病假、外帶還有事假或其他假的,整個競爭力都沒了。
 
 
 
其實,今年以來的數次勞動法令立院大戰,一方面讓大家疲於應付,二方面只是造成勞資更嚴重的對立。
 
我前幾天在FB上就看到一個例子,一位朋友他們公司老闆決定七天假照常上班也不補假或給加班費,員工反映應該要補,老闆只回了一句話:「可以啊,那麼我給了多少,到時年終獎金扣回來!」
 
其實我看到的當下感觸很深,一直糾結在此,資方想的是如何賺錢,政府不要再來亂了,勞方想的是怎樣不要被凹,對雙方都不是好事。
 
 
 
資料來源:HR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