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記者-夏明定
這波《勞動基準法》修法明定延長工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個小時,勞動部日前公布《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定每3個月,是「以連續3個月為一周期」,依曆計算。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日前召開記者會,針對延長工時「每3個月累計加班時數的認定」,賴香伶認為應採「任3個月」累計認定。而勞動部則採「連續3個月」,勞動部之定義較有利企業排班。
對於延長工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個小時,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應就起迄日期妥為約定。舉例來說,經徵得工會同意每3個月彈性調整延長工作時間,約定自107年4月1日起,依曆連續計算數至107年6月30日止為一周期;下一周期自7月1日至9月30日止。
《勞基法》明定,延長工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個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54小時。若「每3個月」是採「以連續3個月為一周期」為定義,就會出現在兩個周期內,有連續4個月是加班54小時情況,勞動部坦言,此舉是合法的。
至於賴香伶主張採「任3個月」是以「1、2、3個月為一期,2、3、4為一期,3、4、5為一期」,以此類推,必須不斷地被檢視其全部加班時數,此作法顯然把關較嚴格、彈性較小,也不會出現連續4個月是加班54小時情況。
勞動部官員表示,究竟是那3個月為一期,應由勞資協商即可。在實務上,很多公司的旺季僅限一年中某些時段,例如耶誕節或新年前趕工,不必然需要全年都用到延長工時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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