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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休息時間被凹工作吃掉加班費?

『曹新南專欄』休息時間被凹工作吃掉加班費?

原PO的底薪4萬,其他加項5千,合計45,000元,月休六天排休。 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所有的時間,減去應出勤時間,超出的時間都視為加班,以1.33倍的費率計算。 而原PO表示,是本月老闆才把他的休息時間改為1小時,但他平常可能只有15分鐘吃飯,其他時間都在工作,因此認為老闆吃掉了他的加班費。

(圖片來源:網路)
 
這是昨天在網路上傳出來的一段內容,原文請點此
 
首先,先還原一下基本狀況。
原PO的底薪4萬,其他加項5千,合計45,000元,月休六天排休。
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所有的時間,減去應出勤時間,超出的時間都視為加班,以1.33倍的費率計算。
而原PO表示,是本月老闆才把他的休息時間改為1小時,但他平常可能只有15分鐘吃飯,其他時間都在工作,因此認為老闆吃掉了他的加班費。
 
 
哪一邊才對呢?
 
雇主計算方式是不對的,但員工也不清楚。
 
1. 這樣的應出勤時數有問題,因為如果休息時間是1小時,正常工作時間(應出勤時間)就應該是8小時。舉例,上午9點上班,中午午休1小時,下午6點下班,從上班到下班的時間全部是9小時沒錯,但是要扣除1小時休息,正常工時是8小時。所以,雙方把休息時間都算進工作時間,是不對的。
 
2. 所以,雙方對於實際上班時數255.5小時,與應該上班時數216小時的理解都要再調整。應該還原成實際上班時數255.5-24(時/天)=231.5小時應該上班時數為216-24=192小時
 
3. 規定月休六天可不可以?嚴格講起來,正常工時就是每週40小時,4週160小時,就算以30日來計算,多計2日16小時,最多工時為176小時,其實超出的部分都應以延長工時來計算
 
這等於雙方事先約定每月固定要加班兩天(或三天)並把這兩天的加班費含在談好的月薪之中,這樣會有很大的計算風險,因為每月的天數不同,而且假會少給,所以應休假換算的加班兩天(也可能是三天),都應該用休息日費率計算加班費。
 
而且在這種狀況下,每小時工資額是多少也會不精確。至少目前原PO這數據我怎麼都兜不攏,推估較可能的月薪應該是49,000元,49,000 / 30 / 8 = 204.167。
 
 
4. 而且,就原PO敘述,是排休方式進行,推估可能適用變形工時,但更大的可能是雙方都不知道變形工時,及不同日期的加班費率不同,就只單純的以全月超過應上班的時數計算加班費,費率一定不對,一定會少給。
 
5. 此外,全部用1.33計算,肯定也不夠的,平常日延長工時的加班費前二小時,要乘以4/3,至少應用1.34,且無條件進位,才不會低於法令;但是,平常日加班的後二小時,以及休息日的加班費率,都不只1.33。因此,這費率是偏低的。
 
6. 六月剛好沒國定假日,不知道這部分雙方又怎麼約定的,如果碰上國定假日,但仍然是月休六天,這也會少給假。
 
 
另一個爭議點,其實是有關休息時間的問題
 
原PO主張被老闆扣了一小時的吃飯時間不算延長工時,雙方對休息時間併入工作時間內的計算方法是不對的,但這裡有幾個問題:
 
1、如果確實在工作,就不該計入休息時間。
 
工作時間指的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所以如果雇主要求在公司規定的地方吃飯、休息,是會被視做待命工時的。例如,門市店員在店內吃便當,只要有客人上門就還是要服務,這樣就不會被視為是休息時間。
 
 
2、問題是如果雇主主張是給一小時休息時間,且並無強制要求休息時間要工作,是員工自發性的要工作呢?舉個例子,某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規定,中午午休1小時,且關燈休息,員工可外出用餐,但也可買便當回公司吃,邊吃便當邊電腦順手處理工作信件,這就未必算是了。
 
因為,公司確實有給休息時間,也未要求員工休息時間要工作,因為加班的第一條件,就是公司有要求。所以,在這狀況下,公司有給休息時間,且無要求員工在該時段工作,相關文件證據齊備,員工主張該算加班就會比較有爭議。
 
 
3、其實真正問題在於,依照敍述,雇主是六月才變更休息時間的,這涉及到勞動契約的改變,必須要員工個別同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一項第二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以上幾點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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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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