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有一則報導,媒體彙整了近年來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名單與裁罰事項,有幾家企業連續上榜,而被裁罰的項目,以加班未給加班費、超時加班、未備置出勤記錄或未記載至分鐘,及沒有每七天給予一天例假最多。
未經工會同意的加班違法
而榜上第一名的家樂福主要的違法內容,包含了超時加班、加班和女性夜間工作未經工會同意、工資未全額給付等 36 項。過去一年家樂福遭罰36項次中,就有19項次和資方未取得工會同意權有關。
因為在勞基法之中,主要有三項是必須要工會,或無工會需要勞資會議通過的事項,分別是勞基法第30條第2、3項及第30-1條的變形工時;第32條第1項延長工時;第32條第3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這不是要工會同意,是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及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10點至隔天早上6點之間工作。
這幾項都是必須要工會,或是無工會者經由勞資會議通過才是合法程序。
所以家樂福自從2011年成立工會之後,因為之前有未給加班費,或是先刷下班卡再上工等情事時有所聞,所以工會不同意公司加班和女性夜間工作。所以,等於是只要一加班就違法,這也讓資方受罰得更重,形成勞資雙方雙輸的狀況。
工會成立前勞資會議通過持續有效
其實,報導裡沒有講的一件事,是主管機關改制前的勞委會,曾經有個函釋,勞委會 101 年 11 月 14 日勞動 2 字第 1010088029 號函,裡面提到,如果公司在工會成立前,就已經通過勞資會議,除非在當初勞資會議同意工時調整時,有設定期限,否則就是無限期有效,即便之後成立工會,也不需再徵求工會意見。
因為多數夠規模形成工會的企業,往往在企業工會成立前,就已經有勞資會議再運作了,而絕大多數勞資會議,通過同意工時變更這件事時,通常不會加上期限。所以這個函釋,其實使得工會的影響力大打折扣。
所以在102年時,就曾有立法委員提案,希望能夠做修正,但是仍尚未做變更。
不過還是建議,尚未有工會的企業,在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適用變形工時、加班及女性夜間工作時,為了避免日後更大的爭議與衝突,變更工時的期限仍然要加以考量。
勞資雙方仍應好好溝通
這裡其實凸顯了一個問題,勞資雙方的協商越來越重要了,由其是工會被法律賦予的同意權,讓勞資雙方溝通有了籌碼。而資方困擾的則是,有無可能工會惡性阻擾,導致經營困難?
例如,工會不同意加班的理由,是如果人力充足,就不至於要加班,因此,公司應該要補充人力,而不是要求員工加班。但因為技能條件等等匹配的問題,可能無法順利招募到足夠的人才,那該怎麼辦呢?
其實,我也有臉書上的朋友,正好在同一家企業,分別在工會內,及HR部門內,雙方因為立場與角色的問題,很多時候經常談不攏,彼此都沒有得到益處。
其實,在合理狀況下,工會成立的目的,是企業內的員工對公司有期待,希望能有更好的勞動環境,因為真的覺得公司不理想的話,員工會選擇的是離開,而不是很艱困的成立工會,甚至要冒著黑掉的風險與資方對抗。
互相同理,立場互換,勞資雙方都有共識時,企業的成長才可能加快。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