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新南
總統府已於105年12月21日正式公告《勞基法》修正條文,其中有關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加碼等條文,因為其中並未明定施行日期,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這些條文自法令公布第3日起即發生效力,也就是從12月23日起實施。
所有HR再度被重拳擊倒,原本以為是106年1月1日實施的,大家已經忙瘋了在改班表、重新算特休,現在部分條文直接拉到12月23日實施,真是不要讓人活了。目前已聽到好幾位負責差勤的HR哭倒一片,邊哭邊罵:到底夠了沒有?這是要逼死誰啊?
而隨著一例一休大家開始實際排班,很多問題開始真正浮現出來,其中最嚴重的,就是例假日不能挪動的問題。
在沒有變形工時的狀況下,每七天一定要有一天例假與一天的休息日,而休息日可以加班,所以我們暫不討論,先從例假日來看。
例假日的位階非常高,幾乎是一定要放的,而這裡的每七天,指的是任意七天,而不是從週一到週日的概念。
我們先假設正常狀態,就是週一到週五每天正常工作8小時,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休息日可以給加班費出勤,但例假日則不行出勤(正常狀況下)。
上述原則大家都清楚,問題是,若是公司偶爾週日有展覽、活動等等必須要出勤的狀況,尤其是考量到專業性或是工作延續性,必須某個專人到場時,該怎麼辦?舉個例子,世貿有展覽,公司有攤位,所有的行銷、業務都要到場進行專業解說,而相關的採購人員也會到場,這些不能假手他人;再舉例,校園徵才辦在週日,HR招募人員是不是也必須要到場?
也就是可能會有些必要人力是該例假日一定要出勤的,這時例假日排休就會出問題。
因為,假設第一週的週日正常休例假日,第二週週日必須出勤,那麼我們把第二週的週六指定為例假日,似乎就解決這問題了。可是,第三週呢?第三週調不回週日了,因為從第二週的週日起,到第三週的週六就會變成超過七天,因此,第三週以後的例假日只能在週六或之前,沒辦法調回週日了。
所以,一例一休加七休一,會造成企業排班的困難,不是只要七天內放兩天假即可,必須很清楚休息日與例假日分別是哪一天,因為這會影響例假日的週期計算與休息日的加班費給予。
所以若是正常狀況,公司要符合七休一的原則,通常排週幾是例假日,就會一直是週幾,例如都是週日,沒法變動,這也會是勞檢看的重點。除非優於勞基法,一直往前排,少於7天的週期內,但是必須要很明確指定出來。
而若是變形工時狀況呢?
大家可以先看下面的圖表方便說明:
只有四週變形工時的狀況,可以將兩天例假在14天內挪移,其他變形工時制度都不行。
那麼,哪些行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呢?大家可先看下方這個表,一定是要行業適用,接著公司內部要經過工會(無工會要勞資會議通過),才能真正適用,而不是自己說了算。
各種變形工時排班範例,大家可以參考新北市這一份問答集,非常清楚。
所以,大家一定要趕快處理這個問題,例假日不能任意挪動,會造成企業經營上的調度困難。
以下幾個建議供大家做參考:
一、排班表:必須要清楚註明哪一天是休息日、哪一天是休假日、哪一天是因為變形工時而產生的免出勤休息日。一方面做為計算加班費基礎,二方面指定例假日是哪一天比較不會有爭議。
然後在每個月的薪資明細上,要清楚的說明是哪幾天、哪一種假日或平日延長工時的加班,哪些是乘以1.34、1.67、2.67或二倍等,這樣才不會違法。
二、先取得二週變形工時制度資格,這部分至少可以挪移工時,及調整二週內的休息日。
三、設法取得適用四週變形工時資格,這是唯一能在二週內挪移二天例假日的狀況。
四、若沒辦法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狀況:
(一) 若公司經常性於週六或週日辦理活動,可指定週一至週五某一天為例假日。
(二) 若員工平常還是想固定週日為例假日,偶爾週日需出勤時,將該週六指定為例假日,之後若要調整,就繼續往前調,而非往後調,優於法令即可。
(三)重要人員代理人制度落實,並可至少兩人輪替,一人指定週六為例假日、一人指定週日為例假日。
(四)訓練兼職人力,減少平日必要正常人力於例假日出勤人次。
(五)尋求派遣公司合作轉掛。
五、另外,七休一新函釋有所謂的三例外四原則,不過這函釋出來時爭議就很大,且是在新法條實施前的版本,這部分仍有保留空間。
以上幾點供大家參考,大家趕緊改班表吧。
12月22日更新:
考慮良久,本不想讓大家更困擾,但還是寫出來好了。
其實,整個焦點是在「每七天」這三個字,因為原本的概念是「每七天算一週期」,這樣就可以12休2,結果發生了小七店員連續上班多日後,找警察雇店,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動局依據舊函釋表是合法,後來勞動部廢止了該函釋,又提出了三例外原則,變成不能12休2。
總之,勞動部廢止原函釋後,變成「每任意一天起算七天」,而另一說則是「每七天算一週期」,從企業經營角度,應該是「每七天算一週期」會比較合理,但目前我只能先用比較安全的寫法。
大家如果真的有困難,可以參考簡文成老師的文章跟主管機關溝通看看,強烈建議這篇一定要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