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2月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雖勞動部於今年9月宣布基本工資調漲至月薪2萬7470元,且基本工資已連8年調漲,但作為依循法源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屬於《勞基法》下的子法,僅屬法規命令位階,將最低工資相關規範提升至專法層級,藉以保障勞工權益。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表示,台灣雖有基本工資制度,但其審議制度僅源自於由勞動基準法第21條所制訂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法律位階明顯不足。「勞陣長期以來推動最低工資法,以作為合理、透明和隱定調整最低工資的依據,此外,勞陣亦將啟動各項薪資平等及透明化法案的倡議行動,讓台灣勞工的勞動條件更加公平合理。」
勞動部表示,本法案共計19條,立法重點如下:
一、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定期審議
勞動部應設置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之最低工資審議會(下稱審議會),每年於第3季召開會議,透過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最低工資調整方案。
二、明確審議參採指標
定明「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應參採指標,以維持勞工必需之購買力,並明定10項得參採指標,俾就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綜合考量,讓審議機制兼具穩定與彈性。
三、完備議決與核定程序及行政院退回之重審機制
審議以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作成決議。定明最低工資之核定實施程序,以及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時,勞動部應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四、建立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
成立研究小組,成員涵括學者專家及與國家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相關之部會代表。由該小組研析最低工資實施的影響,並就審議指標數據的變動幅度與未來變化綜合評估,作成研究報告及最低工資調整建議,提供審議會審議參考。
五、確保勞工最低工資權益並定明罰則
定明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倘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地方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元,且公布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六、與基本工資制度順利接軌
定明最低工資公告實施前,仍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數額,且首次訂定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另,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者,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勞動部指出,未來的最低工資,將接續基本工資作為政府保障基層勞工維持生活水準的重要政策,藉由專法的制定,完善審議機制的建構,達成政府穩定明確調整最低工資,撐住勞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的承諾。勞動部也將儘速籌備審議會及研究小組等各項建置工作,讓本法順利上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