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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相關10點企業常犯錯誤!勞雇皆要注意以維權益

特休相關10點企業常犯錯誤!勞雇皆要注意以維權益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特休日期應按照勞工意願做排定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特休日期應按照勞工意願做排定。勞動部提醒,年終將近,企業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若勞工當年沒有將特休休完,除了勞雇雙方有協商移至隔年實施之外,無論勞工未休原因,雇主均應結清並發給勞工工資。
 
勞動部表示,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以下為特休及工資相關的常見NG態樣:

一、與特休請休有關的態樣:

1.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休7日: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的3天特休,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而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休,雇主應分別給予。勞動部舉例: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休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2.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休日期:
特休日期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企業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休;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休納入排休。
 
3.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休:
受僱於適用《勞基法》行業的勞工,不論其約定的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適用。勞動部提醒,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休。
 
4.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休條件日期起30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休日數。
 
5.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二、 與特休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有關的態樣:

1.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勞動部指出,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的特休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的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2.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勞動部說明,《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有明定未休日數工資發給的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勞動部舉例: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若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的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3.特休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未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基準計算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的狀況。
 
4.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特休未休日數的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的年終獎金,分別屬於不同事項,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5.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發工資:
特別休假是提供勞工休息的機會,未休畢的日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提及以上常見的特休NG態樣,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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