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步入職場,很難不會遇到需要加班的狀況,而只要雇主使勞工加班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但勞動部指出,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和法令,勞工們究竟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不會受損?勞動部目前說明了5大常見加班費的違法型態,下列5點雇主千萬不要觸犯,勞工也要注意自身權益!
勞動部目前說明了5大常見加班費的違法型態,勞工也要注意自身權益!
首先,「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勞動部說明,勞工如果加班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而雇主也同意,就能依《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並不能單方面要求員工加班僅能換補休。
其次,「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這部分勞動部提醒,勞工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任何名義都算是「工資」範圍,雇主應將加班費核計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中計算。
勞工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任何名義都算是「工資」範圍
再者,是民眾常反映的「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的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候,再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加班費。(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然後,「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等加班費乘數相關問題,勞動部指出,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視延長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捨去,一定會少算且違反法令!
最後,「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勞動部表示,依《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一週7日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由勞雇雙方約定。而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加班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就算是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也一樣。
勞工自身權益不可不注意!若雇主若違反以上相關規定,勞工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並於當地勞工局會社會局申訴,若違法行為經查核屬實,將依法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