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使用公眾道路營運,如有勞動條件不佳情形,不僅涉及勞工個人權益,更可能影響乘客及用路人安全。勞動部於111年已針對鐵路運輸業、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合計1,200場,經統計違反勞動法令計193件,累計罰鍰1,111萬元,處分率16.1%,違法率仍然偏高,勞動部112年將持續發動專案檢查,敦促業者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勿存僥倖之心。
為強化對於交通運輸業之監督檢查作為,目前已與交通部建立合作機制
勞動部表示,為強化對於交通運輸業之監督檢查作為,目前已與交通部建立合作機制,除每年針對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實施聯合稽查外,亦提供業者違規紀錄,作為交通部營運安全預警指標、評鑑或補助參考;另由交通部協助選列評鑑結果不佳之業者,供勞動部選列規劃實施專案檢查,以加強對不法業者進行交互監督,促使其遵守勞動與交通法規。
勞動部指出,根據111年交通運輸業專案檢查結果,違反法條仍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工作超時)、第24條(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及第34條第2項(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不足)為最多,顯示業者仍應積極落實人力調派與工時控管,違法業者,除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公布姓名外,並函送交通部加強監督,以保障公眾安全。
倘雇主依前開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依法加給延長工時工資
勞動部說明,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逾8小時,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原則不得超過46小時;倘雇主依前開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依法加給延長工時工資。如為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原則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確實注意勞工之工時管理及身心狀況,避免疲勞駕駛,如經查有違法情形,除將依法公布事業單位之名稱外,並得按次處以2萬至100萬元罰鍰,此外,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最後,勞動部也提醒相關業者切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