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員工互相換班,工作時數沒有增減,但導致有一週出勤6天的狀況,是否該給休息日加班費呢?
答案是:若無實施變形工時,仍要給予休息日加班費。
這幾天有關員工結婚又離婚,連續請四次婚假的狀況,經過主管機關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的新聞,發現有些朋友把訴願與判決搞混了,在此簡單說明一下。
若是雇主涉及違法,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會開罰,同時會請雇主若是有異議的時候,可以提出理由進行訴願,這是在尚未進入司法機關,還在行政機關的階段時,必須要給予被裁罰者的救濟措施。
上級主管機關收到訴願時,會請裁罰機關先針對被裁罰者的理由進行答辯,訴願會再針對兩方說法進一步衡量。
這是行政救濟的手段,若是訴願被駁回,則可以考慮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避免行政機關擴權。
今天這個案例,就是某診所不服主管機關裁罰,提起訴願,認為只是互換班,雇主並無故意,只是疏於注意勞工換班造成休息日出勤結果被裁罰,這樣對訴願人名譽損害甚大,人格亦有被誣衊之感受。
當然裁罰機關也有答辯。
訴願委員會審議的結果,確認無證據顯示雇主已經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就仍應依勞基法第36條第1項每一週給予1例1休,因此訴願駁回。當然,雇主若仍然不服,仍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訴願人自承誤認已符合實施彈性工時制度,且本件並無具體客觀事證可認定訴願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是關於訴願人勞工例假及休息日之排定原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
本案訴願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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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7 勞動法訴字第1100001756號
https://appealweb.mol.gov.tw/....../AppealCaseDecision...... -
勞動部的訴願決定書可以在此查
https://appealweb.mol.gov.tw/Appeal/AppealCaseDecision
此外各縣市政府的就要去各縣市政府查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