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中高齡及高齡員工?
根據在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上路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內的規定: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人。
二、高齡者:指逾 65 歲之人。
而根據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顯示,2020 年中高齡(45 歲~64 歲)及高齡(65 歲以上)人口為 1,066 萬 5,000人,較 2010 年增加 207 萬人;其中有 469 萬 1,000人仍在就業,較 2010 年增加 91 萬 9,000人,成長 19.6%。可見得因應就業市場的改變,人資們也該與時俱進,吸收更多對於聘請(中)高齡員工的相關知識與因應措施!(同場加映:這樣也算職災?原來這些雇主負擔與責任就是跑不掉)
年滿 45 歲的中高齡、高齡員工條件: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高齡員工工作契約怎麼訂?
為與時俱進、落實職場平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大幅提升約定勞動契約的規定之彈性,從以往雇主依法僱用勞工時,除非職務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才可簽不定期契約,否則一律應視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改成可開放雇主「定期契約」方式,僱用 65 歲以上勞工。
廢話不多說,馬上來看法源:《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8 條:「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也就是說,雇主在聘用新任高齡員工時,可約定半年、一年、兩年或三年一聘,讓企業更能夠依照公司和勞工的狀況彈性調配人力。(同場加映:工資懶人包|員工補休沒休畢,工資到底怎麼算才不違法?)
中高齡、高齡員工勞健保怎麼保?
根據勞保局的說明,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從事工作時,可分為幾個細節來做討論:
(ㄧ)未滿 65 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屬於勞工保險(含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對象,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其參加勞保與就保。
(二)年滿 65 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如有持續工作,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就不適用就業保險。
(三)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超過 65 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的勞工,雇主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四)無論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勞工退休金,中高齡者如有再受僱工作,只要適用勞基法,雇主就應為其提繳 6% 的勞工退休金。
(五)健保說明:不管有沒有領取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應以職業團體被保險人身分,由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事宜。
常見違法項目
雖然《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上路一段時間,不過還是有相當多企業尚未跟進,因此,小編也為大家整理出幾項大家最常犯的錯誤!
(一)年齡歧視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訂定「禁止年齡歧視」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範圍重從招募、升遷、考績、考核、退休等皆是。受雇者如有遭受年齡歧視,是可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的!(同場加映:特休懶人包|掌握週年制、曆年制正確休假數就靠這幾招)
(二)假退休真減薪留用
有些雇主為節省營運成本,會將在職的高齡員工先約定終止契約,結清年資後再回僱,並用更少的薪資聘用。事實上,這恐怕會被認定為就業歧視,可處 30-150 萬元罰鍰的。
(三)未計算退休金
若該員工已滿 65 歲,且公司決定要「強制」員工退休,需要檢視勞工的退休制度為新制或舊制,並依法計算退休金給勞工。
(四)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單
由於強制退休與資遣並不一樣,若該員工已滿 65 歲,且已被公司「強制」退休,雇主也不需要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方這時候的身份也與就業保險法所認定的「非自願離職」不同,因此也無法靠這個申請失業給付唷!
(五)不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單
與上題相反,如果在聘雇該員工就知道其年齡已年滿 65 歲,萬一員工有確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產生,還是要以《勞基法》第 11 條的規定辦理資遣,並依法提前預告、計算資遣費、辦理資遣通報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絕對不能主張強制退休而規避。(同場加映:除了資遣預告期與資遣費計算,資遣流程還有這些不能少!)
最後小編也跟大家提醒,在僱用中高齡、高齡勞工時,更應積極重視、並保障他們的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權益,善盡雇主責任,創造雙贏價值啦(當然還有不要被吿啦😱😱)。
本文由 Swingvy Taiwan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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