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加溫,全台也進入疫情第三級警戒,規定自5/15日起至5/28日止,特定營業/娛樂場所需關閉營業,遏止疫情擴散。
若是公司因為疫情停業,導致員工無法上班,這樣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根據高雄市勞工局局長周登春表示,可以以下三種情況區別:
1、政府要求停業:因為責任不可歸屬勞雇雙方,故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
2、政府未要求停業,但雇主基於防疫考量,自主停業並要求員工不要出勤,這種非政府要求的情況,就應該要給予工資。雇主也可徵得勞工同意,實施減班休息,但對於月薪制的勞工,薪資不得低於24000元(即基本工資),且約定減班休息通報勞工局後,勞工局也將協助勞工申請「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之相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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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雇主因未落實防疫措施,而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因屬可歸咎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仍因發給工資。
另外,勞工局也提醒雇主於防疫期間需遵守政府防疫規定外,鼓勵企業善用因應措施(異地辦公、彈性時間上班),同時也要維護勞工權益及職場安全衛生,勞資共同攜手度過疫情時期。
大家也要配合政府的防疫政策,外出一定要確實配戴口罩,不要群聚、勤洗手、減少非必要性的外出,加強防疫警覺,才能夠減少疫情擴大,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