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高雄市政府幸福高雄移居津貼」申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備條件:
移居並設籍本市工作之青年,符合下列條件者,自受僱於本市事業單位並投保勞工保險後,得申請發給移居津貼。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20歲至44歲。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申請時個人總工作年資滿3年(即勞保明細表投保年資滿3年),且於本市以外縣市之工作年資須累計達1年以上。
- 前一工作地非本市。
- 申請人申請時工作之前一投保單位退保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為新臺幣36,300元以上。
- 申請日前一年度1月1日後(即106年1月1日後)開始受僱於本市設立之事業單位。
- 受僱於保險證字號及營利統一編號登記於本市之事業單位 (但依法於本市設立之分公司、研發中心或經濟部核准設立並遷入本市之營運總部,不在此限。) 。
- 受僱之事業單位為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之產業(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法人及公營事業,不適用之。)。
◎策略性產業之範圍如下(申請人逕行於申請書內勾選):
(1)文化創意產業。 (2)綠色能源產業。 (3)精緻農業產業。 (4)會議展覽產業。 |
(5)生物科技產業。 (6)醫療照護產業。 (7)觀光休閒產業。 (8)國際物流產業。 |
(9) 海洋遊艇產業。 (10)資通訊產業。 (11)智慧電子產業。 (12)高加值型金屬製品製造業。 (13)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
申請應備文件
- 國民身分證影本(請攜帶正本核對後歸還)。
- 申請人本人、配偶及其一親等內直系親屬最近一個月載有記事之戶籍謄本。
- 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逕向勞工保險局辦事處索取)。
-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加蓋駐外館處驗證戳記)之畢業證書影本。
-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及戶籍資料同意書。
- 填妥之委任書(委任他人申請者)。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申請期限與方式:
- 申請期限:於民國107年3月6日(星期二)上午8時起受理申請,本年度經費預計補助125個名額,受理截止日期將視實際受理情況另行公告。
-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得繕具「申請書」及「申請應備文件」,親自或委任他人(請攜帶雙方證件及印章),至下列「地點」辦理申請。
※辦理地點
地點 | 地址 | 電話 | 受理時間 |
前鎮就業服務站 |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1樓 | 07-8220790 | 上午08:00~12:00 下午01:30~05:30 |
中區就業服務站 |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1號1樓 | 07-2511285 | |
左營就業服務站 | 高雄市左營區忠言路189號1樓 | 07-5509848 | |
三民就業服務站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468號10樓 | 07-3837191 | |
楠梓就業服務站 | 高雄市楠梓區學專路777號 | 07-3609521 | |
鳳山就業服務站 | 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西路235號 | 07-7410243 | |
岡山就業服務站 | 高雄市岡山區民有路27號 | 07-6228321 |
注意事項
基於公平原則及名額分配程序之正當性,申請人(本人)或受任人至「辦理地點」申請該項業務時,「每人、每次限取1張」現場抽號機之號碼,且每一個號碼,限辦理「1件申請案」,如有同時受委任代為辦理者,必須於第1件申請案件,辦理完竣後,始得再抽取「下一件申請案」之號碼牌,以保障民眾申請本津貼公平、公正排序之權益。
非為移居津貼適用對象舉例如下
- 研發替代役:因研發替代役第一年係以盡國民應盡之義務服役尚未加入勞工保險,致申請時工作年資不滿3年,故資格不符。(若服役前已有投保紀錄者不在此限)
- 軍公教人員及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法人及公營事業任職者,非為本津貼之適用對象:公部門相關單位,與本津貼之意旨及本市策略性產業之促進,較無直接關聯。且依公部門各業進用之人員,雖屬勞工身分,但所得薪資,均屬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務資源之挹注,非屬自治條例所需之新興產業故不符合。
- 留職停薪期間:因本要點之立法精神與政策目的係為鼓勵符合本要點之青年移居本市工作,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已無實際「提供勞務工作之事實」,與本要點之立法精神不符,故予以排除。
- 策略性產業類別之判定係以「受僱之事業單位」,而非以「申請人職位、職務及工作內容」分類。例:資通訊產業之行政人員為移居津貼適用對象,而於銀行的資訊人員則「非」為移居津貼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