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新南
這幾天,立法院的衝突,勞動政策的變化,又讓大家領教到了政策變化髮夾彎的威力,一日三變讓不少人頻頻暈車。
目前暫定今年剩餘的幾天假都會放到,包含今年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兩天假日,都會放到。
這兩天衍生了好幾個大家霧煞煞又熱烈討論的問題:
Q:11月12日、12月25日這兩天確定會放到嗎?
A:沒太大意外的話,已確定可以放到了。
原本有消息指出這兩天可能不會放到,原因是依照修法進度,10月5日全案送交黨團協商後,有一個月的溝通期,之後最快是11月8日可完成修法,所以猜測11月12日與12月25日的兩天假會休不到。
不過在10月27日行政院已經拍板了,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即使11月8日完成修法,行政院亦決定自明(106)年元旦起才刪除7天假。也就是即使修法完成,今年11月12日、12月25日這兩天假,勞工還是可以放到。
所以差不多定調了。
Q:這兩天碰到假日需要補假嗎?怎麼補?
A:需要。11月12日週六補在11月11日週五,12月25日週日補在12月26日週一。
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
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條文:「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可見這裡 : 內政部令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這部分有個問題,因為內政部目前不是勞工國定假日的主管機關,所以理論上無法拘束一般民間企業。不過在多數法律概念𥚃,本法沒規定者從其他法令規定。如同若勞基法等特別法沒規範時,應回到民法來看。
所以個人淺見是勞動部沒規定,內政部已有規範,一是跟着走比較沒事、二是比較好拿著條文對上對下溝通(尤其對上)
Q:公司已實施週休二日,這兩天還需要補假嗎?
A:需要。
這七天是今年1月起工時修改為每週40工時,加上今年6月21日起恢復的國定假日,雖已實施週休二日,並無多餘工時挪移,因此仍是要放。
可參考:教師節放假重要QA懶人包
Q:若不補假還可以怎麼做?
A:可以加班或是調移處理
1. 加班:11月11日(週五)與12月26日(週一)兩日加班,以假日加班費計算。
2. 調移或補休:固定改為某一日休假,或是請員工擇日補休,這部份是需要勞資協商的。
依據:因為補假的兩日算是休假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八六九二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於該假日工作;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前經本會77.9.6台77勞動二字第二○一二三號函釋在案。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原放假日即為應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