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著名藝人經營的燒肉店爆發員工投訴未發給年終獎金爭議,衍生出一個問題:
雇主不發年終獎金,違法嗎?
用訴訟要求雇主發給年終獎金,法院會判勞工勝訴嗎?
勞工可以雇主未發給年終獎金為由申訴、檢舉請求主管機關勞檢嗎?
上述三個問題的答案,要視契約有無約定或雇主訂定之相關辦法而定:
1.獎勵、恩惠性給與
契約未約定,雇主未於徵才廣告承諾保障一定金額之年終獎金者,亦未訂定任何規定雇主有義務發放年終獎金之辦法,則雇主發放之年終獎金屬於「獎勵、恩惠性之給與」性質(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勞工以訴訟請求雇主給予年終獎金將獲敗訴判決,縱使提出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亦不得認定雇主未發給年終獎金為違法。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5號、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判決)
2.非工資但得依雇主制定辦法請求
承上,若契約未約定,雇主亦未於徵才廣告承諾保障一定金額之年終獎金,但雇主制定之相關辦法規定年終獎金「發放時需在職」,或需「全年在職」者,此年終獎金雖非工資,但符合規定條件之勞工仍得請求雇主如數給付,此為「非工資但得依雇主規定辦法請求之年終獎金」性質。
如雇主未發給,勞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因為涉及非工資之私權爭議,勞檢員恐難以認定,亦無裁罰依據,僅能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方式請求。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98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106年度勞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
3.保障年薪性質
如果僱傭(勞動)契約或徵才廣告已經明定「年薪保障一定月數之月薪」,例如承諾一年給予勞工14個月月薪,則除每月按時給付之月薪外,全年並未另外加給工資,另外兩個月月薪解釋上至遲應於年終給付,此即為「保障年薪性質」年終獎金,雇主未依約給付者自屬違法,勞工可以申訴、檢舉請求勞檢或申請調解、起訴請求。
(參見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801號民事判決(截至目前被引用233次)、臺灣高等法院 95年度勞上易字第9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5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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