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地震不斷地發生!有關天然災害出勤及權益相關的問題,你/妳了解了嗎?
首先,必須知曉的勞基法法條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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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相關權益問題:
Q1:天然災害之定義為何?
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Q2: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
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 勞工可不出勤。
Q3:事業單位如果因為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Q4: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雇主可否記為曠工?可否要求請事假或補班?
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 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 處分。
Q5:勞工因天然災害原因無法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宜不扣發工資。
Q6: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當日應雇主之要求出勤者,工資應如何發給?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Q7:天然災害發生當日,勞工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災害, 應如何處置?
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屬職業災害;勞工上下班於必 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亦屬職業災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
Q8:天然災害發生,公務機關(構)等及其他性質特殊事業勞工出勤及工資如何規範?
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文/編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