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看到這樣的新聞標題:
「工讀生元旦出勤要給2倍薪 老闆不給恐挨罰百萬」
「雇主擅自扣押員工薪水,恐違反《勞動基準法》,最高可裁處100萬元罰鍰。」
「員工全月無休、恐遭罰百萬」
「雇主沒給加班費 雇主當心遭罰百萬」
不過實務上,常常看到的是某雇主因為違反勞基法,被裁罰兩萬,因而引起許多人不滿,認為罰得太輕,對雇主不痛不癢,戲稱:「重罰兩萬!」
我們先看勞基法的罰則
完整檔案請點選勞基法罰則彙整表,內有兩個工作表。
幾點說明如下:
一、並非所有違反勞基法事項的罰則都一樣。
多數人對勞基法裁罰的認知,都是2~100萬,然後不管怎麼違法,都是裁罰2萬元,其實,這不完全正確。
勞基法的罰則,並非都是2~100萬,而是依據雇主違反的不同條款,有不同的罰鍰,當然較多數的是罰2~100萬,才會引起這樣的誤解。事實上,在2016年底一例一休修法之前,這些條款的罰則是2~30萬,該次修法已大幅提高罰鍰上限。
二、不能一次就罰到最高額
行政機關不是以裁罰為主要目的,更重要的是教示、導正,所以應該是要先宣導,而若是有雇主違法,應該要給予改正的機會,因此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都會有一個裁罰基準,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而不是隨意開罰。
通常初犯會給予最低限度的處罰,之後若是雇主違反同一條款規定,才會按次加重,舉例而言,台北市大概是同一條款累犯到第五到八次,新北市到第八次,桃園第八到第十二次不等,就會以最高金額來裁罰,所以具體裁罰標準必須要看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如何規定。三個縣市的裁罰基準如下:
三、為何都是2萬?
因為必須針對同一家公司,多次違反同一條款,才會達到加重裁罰的程度,如果是同一公司初次違反不同條款,就是分別依據不同條款裁罰初犯基準的金額,一般常見的就是2萬。
那為何都是只有初次違反的呢,其實這是錯誤印象,雖然初次違反的占大多數,但仍有企業是針對同一條累犯,而被主管機關加重裁罰的。
此外,新北市已於109年6月8日修正公告新的裁罰基準,會依照違規次數、僱用勞工人數及違法情節決定罰鍰金額,如果違規事業單位是上市/櫃公司,將加重裁罰金額20%。
而如果違規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101人以上,如果初次被查到沒給勞工加班費,原則上會以4萬元起算。
目前勞動部有個違法雇主查詢系統,不過之前勞動基準法並未要求公告裁罰金額,是109年6月12日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該日起的處分案件才會公布罰鍰金額。
不過,新北市的新北勞動雲是之前就已公告裁罰金額,所以資料比較完整。
四、有沒有裁罰百萬的案例
在上述新北勞動雲網站,就可以找到類似案例,輸入公司名稱,可以查到該公司歷次裁罰紀錄,如果針對同一條持續違反,就會看到裁罰金額一直網上遞增,如圖所示,這是同一家公司,姑隱其名:
五、如果一次裁罰百萬會如何?
行政機關違反裁罰基準,一次裁罰百萬元,雇主可以提起訴願,訴願被駁回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這裡就有個實例,是主管機關就不同事實,一次裁罰100萬元後,雇主提起行政訴訟,被法院撤銷裁罰的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