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是每四小時一單位,前二小時1.34、第三~八小時1.67,第九~十二小時2.67。
而若依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這裡的加倍,是指加1倍,而不是1.34、1.67或2.67倍。
那麼,休息日遇上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要求加班。加班費該算1倍?還是1.34、1.67、2.67倍? 事後有沒有補假?
我們可不可以主張,加班費應該用休息日的算法計算,然後事後補假一日?
其實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要先回到休息日的本質來看,也就是,休息日算是假日嗎?還是算延長工時?
若是假日,則應給予1倍工資,並補假一日。
若是延長工時,則是休息日加班費率,但無補假一日(休息12小時)。
若是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與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這裡的休息日,就是非工作日,但是有一日8小時的工資,廣義來說,似乎應該屬於假日。
若是我們把休息日視為假日,碰上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就應該適用勞基法第40條,給予一倍的工資,另外給予補假。
第40條第1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但,休息日算是適用第40條的假日嗎?還是應該屬於延長工時的時段呢?
其實我們從6/16公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已經看出了端倪。
細則第20-1: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這裡很清楚,把休息日工作的時間定義為延長工時。
也就是說,依目前所看到的,休息日被定位為延長工時而不是假日,這時,休息日碰上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應該適用的,就是勞基法第32條第3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這裡的適當之休息,依據之前的函釋,是指12小時,所以並不是如同40條所寫的補假休息。
也就是依照休息日延長工時的方式,採用1.34、1.67、2.67比例計算加班費,事後給予12小時的休息,但不是補假一日。
其實,關於休息日碰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部分的算法,目前所知正在討論中,仍無正式確認。不過就跡象顯示,應該會偏向以休息日計算加班費,事後給予12小時休息,而非給予一日補假。
至於有無可能用休息日計算加班費,並再給予一日補假?我只能說,您想太多了。適用32條第3項與第40條第1項兩者是不同的,不太可能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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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