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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圖解特別休假曆年制問答

『曹新南專欄』圖解特別休假曆年制問答

勞基法施行細則於106年6月16日公告之後,有關特別休假的行使年度,再次做了放寬,大家都知道可以再繼續採用曆年制了。 不過週年制與曆年制之間有哪些該注意的呢?之前改了週年制的要不要再改回來呢?可不可以預先給?會不會有多給狀況?該注意哪些項目?

勞基法施行細則於106年6月16日公告之後,有關特別休假的行使年度,再次做了放寬,大家都知道可以再繼續採用曆年制了。
不過週年制與曆年制之間有哪些該注意的呢?之前改了週年制的要不要再改回來呢?可不可以預先給?會不會有多給狀況?該注意哪些項目?
這幾天陸續有專家與老師進行討論,我們直接畫圖表大家比較好理解。
 
這個時間軸圖表,是以勞動部所舉的例子來看的,上方是週年制,下方是曆年制。週年制部分很清楚,滿足年資條件之後,在個別的區間內分別可以有的天數;而曆年制則採取比例作法,用曆年的年度切齊。
 
以下是最近的一些問題,我們都以勞動部這個範例來說明,也就教大家:
 
 
Q1:母法滿足年資條件才有的特休天數,用曆年制有無提前給假的問題?
A1:我們以第一個3天來看,一定是要年資滿半年才有的,這部分若提前於到職時就給,屬於企業優給,法令上並沒有要求要提前給。
但是當週年滿一年之後的7天,在曆年制被拆成一半,所以107年一月起就有3+3.5天共6.5天,而屬於第二年的3.5天,是可以在107年的前半年就使用的,因此這部分就是提前給了。以此類推,之後的每一年下半段,在前半年使用,都等於提前給假。除非是週年起始日與曆年起始日剛好同一天。
 
Q2:母法年度終結要結清,用曆年制會不會有遞延問題?
A2:若依週年制,滿半年的3天,是要在107年6月30日前休完,沒休完就要折發工資;但採用曆年制時,結算點在年底,因此這3天在107年12月31日前休完即可,從這角度而言是有遞延,但不表示到了年底還可以再遞延
 
Q3:承上,若是107年的3+3.5天,後面的3.5天可否遞延到108年使用?
A3:若依施行細則第24-1條第一項: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若以此推估,107年底時一定要結算
其實多數採曆年制做法公司,是都在年底結算該年度可休天數。不過後半段的3.5天,若是要在108年使用,目前還沒看到不能這麼做的具體說法。
 
Q4:第一年用比例變成3.5天,計算很麻煩,可以用整數嗎?
A4:可以,但這整數不能低於原來的比例,所以可以由原本的第一年3+3.5天,第二年3.5天+5天,改為第一年3+4天,第二年3+5天,總數不能低於法令最低標準。
 
Q5:契約終止,可以用曆年制結算天數嗎?
A5:不行一旦契約終止,就要回歸到週年制計算天數,而不能只以該年度比例的天數給予。
 
Q6:若是107年度的6.5天假,於107年1月就都休完了,而且員工於1月底離職,可以討回後面的3.5天嗎?
A6:可以,目前得到的說法,公司是可以扣回來的。不過這部分,包含扣除標準,務必事前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或與勞工約定清楚,才能避免爭議。
 
Q7:如果員工107年一天都還沒休,並於107年7月2日離職(7月1日還在職),應該給幾天?
A7:第一個滿半年的3天,加上第二個滿一年的7天,共計10天。只要契約終止,就要回到到職日看,而只要滿一年後有繼續工作,即使只在職一天,即已取得滿一年的完整7天。因此,除了之前的3天,即使在107年下半年離職,仍要給其完整的7天。
 
Q8:如果員工107年上半年先休了3天,107年依比例剩下3.5天,可否主張107年下半年把滿一年的7天都休完?
A8:依母法與細則的精神,是可以的,公司不得拒絕。
可參
 
Q9:員工若繼續工作到108年1月2日即離職,108年度的3.5+5天可否不給?
A9:回歸到週年制,應至少要再給予原本滿一年,也就是後半段的3.5天部分。唯部分公司以往若有優給狀況,例如離職時全給3.5+5天,若要向下修改,建議要考量員工接受度。
 
Q10:曆年制還有何問題?
A10:其實員工符合年資條件,與契約終止結算時,都是要用到職日計算的。因此,採用曆年制方式,其實是先從週年制到曆年制,再從曆年制走回週年制。
這中間涉及到比例計算、先給或後給等問題,若解說不夠詳盡,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導致勞資之間不必要的衝突。
而採用週年制,絕對不會少給,也不用擔心多給假,勞資雙方都較為清楚明確,因此我們還是建議,若是可以的話,大家還是盡量採取週年制比較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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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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