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表示,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國慶日放假1日。今(111)年10月10日國慶日為星期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指出,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國慶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