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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行事曆沒寫,勞動節沒放假?

『曹新南專欄』行事曆沒寫,勞動節沒放假?

很多朋友來詢問:「公司說我們都比照政府行事曆放假的,行事曆上沒有勞動節,所以5月1日公司沒放假!」這個說法當然不對,因為,政府機關不適用勞基法,所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當然不會有勞動節。

只要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勞動節均須放假

只要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勞動節均須放假

這是我們最近經常收到的問題,很多朋友來詢問:「公司說我們都比照政府行事曆放假的,行事曆上沒有勞動節,所以5月1日公司沒放假!」

這個說法當然不對,因為,政府機關不適用勞基法,所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當然不會有勞動節。
而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勞動節都要放假的,目前只有極少數例外還不適用勞基法,可見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勞動節屬於12天國定假日之一,而且這一天是直接寫入勞基法裡面的。

可先看看勞基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另可見 內政部民政司公告: 107年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107年全國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合計放假11天;另勞動節,勞工放假1天

所以,即使是私人企業,比照政府行事曆出勤的,勞動節無庸置疑是要放假一天的。而沒有比照政府行事曆的行業,不管是哪一種變形工時,輪班制或排班制,包含勞動節在內的12天國定假日也都是要給假的。

所以,不用再問了,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勞動節通通放假一天

勞動節是週二,為何沒有彈性連假?

每年行事曆一公布,大家都會發現,只要國定假日是在週二或週四的,一定會排在前後的週六休息日補上班,然後把那個週一或週五原本的工作日變成休息日,變成至少可以連續放假四天。那為何今年勞動節沒有呢?這個答案也很簡單,政府行事曆沒有這一天假日,所以自然就不會大家統一連假,這部分就變成各家企業各自處理了。因此,今年的勞動節週二,沒有強制,各公司可能有以下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都不調整

這對企業而言最簡單,因為如果要調整4月30日放假,勢必要做挪移處理,這必須勞資雙方都同意。所以,如果公司不打算變動,就是直接不用協商了。不過要考量員工於4月30日週一集中休假的人力調度問題,尤其是若員工行使特別休假的排假權,基本上雇主是不能拒絕的。

二、調整成三天連假

  • (一)將4月28日週六與4月30日對調,形成4月29日週日到5月1日週二的三天連假
  • (二)或是將4月30日週一與5月1日週二對調,形成4月28日週六到4月30日週一的三天連假

三、調整成四天連假

  • (一)將4月30日週一,向後與5月5日週六對調,形成4月28日週六到5月1日週二的四天連假。
  • (二)將4月30日週一,往前兩週於4月21日週六對調,但是這樣的跨度超過二週,所以除非是適用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完成合法程序的公司才能如此
  • (三)公司統一4月30日週一都不出勤,協商員工若有之前加班補休的時數,或是員工有特休統一在4月30日使用。這部分理論上多數員工也希望連假,所以協商的困難度不大,但仍需留意若勞工不同意,雇主不能指定勞工該日為特休日。且若公司該日無營業,但員工仍表示要出勤,就會形成民法第487條的雇主受領勞務延遲,勞工日後不用補服勞務,但雇主仍須給予當日報酬,所以若是可以的話,還是事先協商調整為妥。

若是五一勞動節要出勤

排班制、輪班制的企業比較多會碰到這種狀況,大致有幾種方式處理:

  • 一、國定假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39條給予國定假日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加班費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 二、事先班表排定調移,將國定假日與另一天工作日對調,則國定假日變成正常工作日,員工必須出勤沒有加班費。但是被對調的那天就變成國定假日,那天就必須要給員工休假,若該日又出勤,仍須比照國定假日給予加班費。
  • 三、不進行調移,國定假日加班,由勞工自由意願選擇換取補休
  • 另外要注意的是,部分工時勞工並不適用變形工時,所以只要是部分工時勞工於勞動節出勤,就是要給予出勤時數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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