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朋友跟我們求救,他在離職時遭到公司的刁難、甚至被扣薪,公司總是有許多理由跟你說你不符合離職規定,到底這些規定是真是假?我們以法令的角度來看一下吧!
沒有依規定的預告天數提離職,會被扣薪水嗎?
常見狀況之一,就是雇主說你沒有依照預告天數離職,所以要扣押你的薪水,到底有沒有這種規定?預告天數怎麼算?我們先來看一下表格:
契約類型 | 工作年資 | 預告天數 |
---|---|---|
不定期契約 | 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 10天前 |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 20天前 | |
三年以上 | 30天前 | |
特定性定期契約 | 三年以上 | 30天前 |
法規來源:勞基法第15條、16條
依照上述所說,沒有依照工作年資相對應的預告天數提出離職,就是違反法令規定,但雇主可以因為勞工違反法令預告天數而扣薪嗎?我們來看看勞動部給出的解釋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尚不宜扣薪。
因為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所以只要你有付出勞務,雇主就得付薪水,不宜扣薪,但請睜大眼睛看清楚倒數第二段: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也就是說:
雇主不能因你違反預告天數扣你薪水,但可以告你
建議大家還是乖乖照著年資提早預告離職,也保留足夠的交接時間喔!
不用提預告的離職狀況有哪些?
在勞基法第14條中,有寫出勞工可以不用遵守預告天數的情況,讓我們來看一下:
勞基法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14條 | 條文 | 備註 |
---|---|---|
第一款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第二款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如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第三款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
第四款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 如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第五款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
第六款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上面六款雖然可以讓勞工在不經預告的情況下直接提離職,但備註所寫的地方需特別注意,以第一及第六款所提到的狀況,是要在得知這情形之後,三十日內提出離職,因為有上述情況想離職的朋友們可得注意時間喔!
下一集我們將告訴你有關於離職交接的恩怨情仇
作者:1111人力銀行/資深企劃David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