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後,若勞工有意願,經雇主同意後,勞工可將加班費換成補休;PTT傳出有雇主要求勞工簽署往後加班費都換補休同意書。勞動部表示,法律明訂的是加班「後」,勞工可選擇補休或加班費,勞雇之前約定屬「無效」。
PTT鄉民爆料指出,在修法後有公司發出「彈性工時制」同意書,要求勞工同意未來加班一律換成補休。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鄒子廉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已明訂勞工加班後,勞工依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後,可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法律明文規範是加班「後」,勞工才有選擇權,雇主事前與勞工約定加班費換補休屬「無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官員也解釋,勞工加班換補休,選擇權在勞工,這次加班後,勞工選擇換補休,下次加班後,勞工還是可以選擇領加班費;每一次發生加班事實,勞工都有一次選擇權,絕沒有事前約定,一律加班換補休。
鄒子廉進一步表示,今年勞動檢查將會實際檢查勞工有沒有「選擇權」,坊間曾有公司在加班申請系統上,雖然有加班費、補休選項,可是加班費選項卻無法點選,這類就是勞工沒有選擇權,被迫加班換補休,雇主將以沒有給加班費,處以2萬至100萬罰鍰。
鄒子廉還說,勞檢除了查看加班費狀況外,還會訪談員工了解勞工在加班費及補休之間,是否真正具有選擇權。
勞資記者-夏明定
資料來源:1例1休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