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日前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三等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增加選試日文,自113年考試開始適用。
考試院說明,英文為關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工作語言,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將英語能力檢定資格納入三等考試應考資格條件,應考人須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始得應考。
另外,又為應關務駐日人才儲備及實際業務需求,網羅兼具日文能力人才,修正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英文」為「外國文(英文、日文;日文兼試基礎英文)(選試科目)」。本次新修正規定將自113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