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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特休遞延,任一方不同意就無效!

『曹新南專欄』特休遞延,任一方不同意就無效!

一仍強調原本一例一休時,是只要未休畢,無論任何原因,也沒有歸責問題,一律要折發工資。二是每個勞工意願不同,若是有希望累積假期的勞工,得依其意願勞資協商,所以很清楚這是要個別協商,而非集體同意。三是即使遞延,排假權仍然在勞工身上。

關於特別休假的排假權,歷經兩次修法後,有一些不同,在此做個簡單說明。

在106年1月1日一例一休修法之前,在勞基法第38條只有規定不同年資的特休天數,然後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寫到:「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這個條文因應一例一休的實施,已經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條3 字第 1060131269 號令修正廢止了。

同步因為一例一休實施,而廢止的一些跟特休有關的函釋,其中有三個函釋個人覺得很重要:

雇主可要求勞工把特別休假休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09 月 23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41683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未休完特別休假,不可歸責於雇主,可不發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9 年 08 月 07 日台 79 勞動 2字第 17873 號書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故雇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完,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另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08 月 27 日(82)台勞動二字第 44064 號函也是同樣意旨。

若是協調不出特休時間,雇主可以排一半

內政部民國 76 年 04 月 21 日台(76)內勞字第 488485 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勞工特別休假日期之排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惟如確無法協商排定時,得以勞工當年度應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半數,由雇主依事業經營需要予以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排定。此排定原則並應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首先,第一個函釋把特別休假的精神講得很清楚,是要讓勞工有休憩的機會,而不是要讓勞工換取工資的,所以雇主可以要求勞工要在年度終結之前,把特休假休完。

但是,如果特休沒休完,雇主若是說有要給勞工特休,是勞工自己不休的,那麼可以不用付未休工資。若是勞工要主張是雇主不准休,這是屬於勞工要求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勞工就要負責舉證啊,但是,出勤請假資料都在雇主手上,勞工當然無法舉證。

而且,若是一直排不出來,依據第三個函釋,雇主可以強制排一半。但是,因為有上一個函釋,雇主大概不會太好心強迫勞工放一半,應該就設法充公了。

也就是說,在一例一休實施之前,有許多勞工的特別休假,其實是「看得到吃不到」,因此才會有條文的修改。

一例一休在特別休假部分,主要有三點精神: 一、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第38條第2項) 二、不論任何原因,只要未休完,就是折換工資。(第38條第4項)三、若勞工要求特休或未休工資,雇主認為已給,必須由雇主舉證。這點是把舉證責任倒置!!(第38條第6項)

一例一休條文,很明確的將排假權交給勞工,它就變成一種形成權,也就是只要勞工單方面行使,特休假就成立,不需要公司同意,這一點非常重要。

而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怎麼辦? 在107年3月1日再修法實施前,一律無條件折換工資。 3月1日再修法實施後,第38條第4項新增但書規定:「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摘錄此次修法關於第38條修正理由第二、三點:

「二、現行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應一律發給工資,使得希望累積假期之勞工,反而無法與雇主協商遞延休假,失去特別休假以休息為目的之立法美意。

三、為使希望累積假期之勞工,得依其意願安排較長之連續假期,以調劑身心,恢復工作效率,爰於第四項增訂但書,定明年度終結之未休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之特別休假,其休假日期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原則由勞工排定。」

新修法三個重點:

一、仍強調原本一例一休時,是只要未休畢,無論任何原因,也沒有歸責問題,一律要折發工資。

二、是每個勞工意願不同,若是有希望累積假期的勞工,得依其意願勞資協商,所以很清楚這是要個別協商,而非集體同意。

三、是即使遞延,排假權仍然在勞工身上。

這裡要特別強調,這裡的勞資雙方協商,就表示是要雙方都同意,所以任何一方不同意,就不能遞延。因此,雇主不能強迫勞工遞延。但是相反的,若是雇主都不同意遞延,勞工想要遞延也是不行的。

建議公司可以先內部討論,或經過勞資會議初步討論是否開放特休遞延,之後若是同意開放遞延,再與個別勞工進行協商。但是若公司不同意遞延,則特休遞延這件事就不存在。

目前在實務上,已經有聽到不少企業是採用原則上不遞延,有個別需求的員工再個別提出協商的做法。因為未休假即要給付工資已經很明確,但是員工積假過多可能會導致人力調度吃緊,因此仍視個別企業實際狀況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