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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加班換補休於期限內未休完,最遲應於補休期限屆期後30日發給工資

勞工加班換補休於期限內未休完,最遲應於補休期限屆期後30日發給工資

勞動部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加班換補休,若於最終期限內未休完,應發給工資,至遲應於補休期限屆期後30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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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記者-夏明定

 

勞動部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加班換補休,若於最終期限內未休完,應發給工資,至遲應於補休期限屆期後30日發給。

 

此外,《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定,當勞工依《勞基法》第32條之1主張權利時,雇主若認為其權利不存在,考量勞工舉證不易,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這次《勞基法》修法,增訂第32條之1,勞工加班後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加班換補休期限屆期,應依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雇主未發給工資,可罰2至100萬元罰鍰。

 

因此,勞動部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勞工加班換補休屆期未補休,對於未補休的加班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至遲應於補休期限屆期後30日之內發給。

 

至於勞工加班換補休之最終期限,根據勞動部日前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勞動部則提出甲乙兩案。甲案是參照特休假所約定年度,包括周年制、曆年制、學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以其最末日,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是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動部官員表示,對於勞工加班換補休之期限,勞動部並無預設立場,主要看大家實施起來方便、可行。

 

不過對於勞工加班換補休之最終期限,除了上述甲、乙兩案外,還有地方政府提出以一季為期限,顯見歧異仍大,因此究竟採取那個方案,還有待進一步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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