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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資都要站在對方立場才能修好勞基法!

『曹新南專欄』勞資都要站在對方立場才能修好勞基法!

「一方面說員工很可憐,想要多加班養家活口。 另一方面給最低工資,又說法令規定不準加班的雇主。 到底是什麼心態?」

一例一休經常被曲解

「一方面說員工很可憐,想要多加班養家活口。

另一方面給最低工資,又說法令規定不準加班的雇主。

到底是什麼心態?」

上面這段話,這是那天,我在FB上發的一篇短文,原因是當天在一位朋友的臉書上,看到有人留言,堅持支持此次修法,因為勞工太可憐了,需要加班賺錢,而一例一休禁止加班,真是可惡的惡法云云。

我想,或許這也是許多人常有的一個謬誤,其實,一例一休修法,完全沒有動到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也完完全全沒有禁止加班啊。

當然,說穿了,是雇主不想負擔休息日較高的加班費,這是可以想見的。

但是,一方面,我們常聽到的說法,是因此週六或週日就不營業了。這裡我們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大家應該都知道傳統市場的休市日是週一,因此他們就可以把週一訂為是他們的例假日啊,沒人規定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但是很可惜的,我們到現在仍聽到一例一休規定週六日不能上班的說法。

而另一方面,修法本來就會造成衝擊,除非我們不管「縮短工時」與「實質週休二日」這兩件事了,若是仍想走回頭路,那就不要改變。

最後,第三方面,大家仍然把公司的營業時間,與勞工的工作時間綁在一起。再強調,公司可以24小時開店,但是不能同一個人24小時上班啊。

勞基法再修法增加過勞風險

目前,執政當局力主推動的修法,看似總工時沒有變化,每週的正常工作時間還是40小時,每3個月的加班上限是3 X 46 = 138小時,總加班時數也沒變。

但是,加班上限單月可到54小時,加上可以連續工作12天,加上輪班換休只有8小時,這三件事加起來,其實就是在總工時不變,雇主付出成本不變的狀況下,讓勞工有可能短時間高強度密集的工作,這是有過勞風險的。

這麼說好了,最近網路上盛傳,有關30天336工時這事,它是把休息時間擠到30天的前後,雖極端合法,但不要誤解為每30天都是336工時,然後大罵惡法。

現在的狀況,是工時高強度集中的問題。我們換個方式試問,如果前後都各放一天24小時假,中間一天連續工作24小時,這樣子可以嗎?

很明顯是不行,人不是機器,這也就是此次許多人會反對的原因之一。

應該這麼說,雖然是極端案例,但不該允許如此高強度的密集工作是合法的。

雙方都接受的版本?

但是,反對無濟於事,與其一直罵資方慣老闆提出來的版本,勞方有無可能提出幫資方解套的版本,是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因為,如果不是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只是政治力干預的結果,勞資只會更撕裂,鬼島只會更沉淪。

除了不守法的雇主應該要擴大範圍勞檢,並提高罰則之外,對於想要守法的雇主,有沒有碰到甚麼困境,可以拿出來具體討論怎麼辦呢?

我們就舉一個例子好了,執政黨最關心的小型微型企業。假設,我就是一個自己創業自己從事勞動,然後只聘請一個員工幫忙的小資方。偶爾,我接到案子,需要緊急趕工,你說,不能讓勞工超時工作啊,人力不夠要再請人啊。但是,我們不提找不找得到人的問題,而是平常沒那麼多工作量,要我再請一個人打死不幹。那麼到底該怎麼辦?

其實,彈性是勞資雙方都會需要的,勞方也可能因為家庭照顧問題,希望可以調整上下班時間;雇主也希望因應公司營業需求,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勞工的工作時間。大家互相,但是不要過頭,甚麼是過頭,就是有沒有過勞的風險。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過這種經驗,早上上班,晚上加班加到半夜12點,先不管已經超過12小時違法的問題,你想到的會是甚麼事?是不是希望隔天可以睡到中午,下午再到公司上班?同時自己那麼辛苦,半夜沒公車捷運,還要坐計程車,老闆可不可以多給一些?

工時調整要考量以下三點

若要顧及企業經營的彈性,建議若是要修法,有關工時調整應考慮以下幾點;

一、還是要有過勞紅線

例如,每天可否連續工作24小時,當然不行,23小時呢?也是不行,現在的法令,是以12小時作為底線,這就是不能踰越的標準。同理,密集工作時間的上限定義,也應該要被抓出來。

二、要給予員工恢復的時間

舉例,這一週連續六天每天12小時,是否該強制給予至少包含一或兩個完整曆日的休息?且下一週就要禁止再繼續每天工作12小時?或是規定加到54小時的月份,其前後月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0?或是三個月的總時數應下降些?

三、應該給予合理的補償

例如每月超過46小時以上的加班費再增加?高強度密集加班到甚麼程度,應該額外給予有薪休假。或是,要給人津貼坐計程車、買提神品、買藥、多付保姆費等等,補償員工的實質損失。

總之,偶爾為之的密集加班還好,但是要强制中斷、給人有恢復機會,畢竟,人真的不是機器,熬夜之後,都需要更多的休息時間才能補得回來。

對大多數勞工而言,勞資關係不是真的那麼惡劣,大家也都希望努力工作力求表現,能夠有更多的薪水。所以,不是所有勞工都拒絕加班,但是,加了班之後,雇主是否有相應的補償措施,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戕害勞工的身心健康,這一點是法令應該要給予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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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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