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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 一例一休是惡法?-反彈聲浪與原因篇

【曹新南專欄】 一例一休是惡法?-反彈聲浪與原因篇

民國105年6月29日勞動部廢止可在七日周間內挪移函釋後,除非四周變形與適用84-1責任制,及10月1日之三例外工作者,均不得連續工作七日,造成排班困難。而許多企業主並未深究,將此問題歸咎於一例一休,其實是很大的誤解

曹新南/1111人力銀行人資長

(一) 彈性不足真正原因在七休一

彈性這問題根源不在一例一休,而在七休一!

民國105年6月29日勞動部廢止可在七日周間內挪移函釋後,除非四周變形與適用84-1責任制,及10月1日之三例外工作者,均不得連續工作七日,造成排班困難。而許多企業主並未深究,將此問題歸咎於一例一休,其實是很大的誤解。

建議:正本清源之道,應重新檢視每七日之定義,究竟為任意一天均可作為七日之始日,或是指定某日為七日之始日之後,每七天為一週期單位。唯有重新定義,才有可能解決此問題。

(二) 對法令不了解

其實很多具體了解一例一休法令的專家、學者、律師、人資、勞團,並不認為一例一休有那麼差,法令也有相關彈性工時配套供企業運用。問題在於此次修法略嫌複雜,而台灣以中小企業居多,尤其許多服務業規模不大,並無專業人資協助溝通。例如常聽到中小企業主表示,周六日不能營業了,以為周六日即為休息日與例假日;或是以往沒有打卡,現在認為要打卡也是一例一休的影響。

建議:因此,主管機關應加強的是對中小企業的法令輔導,才有可能導正誤解觀念。

(三) 原本就不守法

近期我方接獲許多勞工朋友詢問問題,普遍發現許多小型企業均有下述問題:(1)工作超時、(2)未給予加班費、(3)無七休一、(4)未給特休、(5)未正常加保。

而在新法增加罰鍰上限、設制吹哨條款,並擴大勞檢之餘,企業由原先違法少給的,變成要合法給予時,相對成本是提高許多的,因此當然會反彈。尤其106年上半年,勞檢持續裁罰并公告,但所罰者均為舊法條款,而非針對一例一休。以公告數考量未被查獲者,顯見仍有一定數量企業主存僥倖心態。

建議:若雇主不守法,罔顧勞工勞動權益,實應加強裁罰,方有可能導正,改善本國職場環境。

(四) 加班時數問題在人力不足

加班時數上限每月46小時,並未在此次一例一休修法範圍,企業主反應做一給四排擠員工真正可加班時數。首先,做一給四的目的就是期望減少休息日加班所設的高門檻,若降低門檻,休息日加班回歸到低標準,將使週休二日修法精神落空;其次,以企業主之精明,休息日要求員工加班,勢必以四小時為一單位,實際上只作一小時之可能性很低,否則,為何不見雇主反應國定假日做一給八不合理?

雇主要求加班時數上限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人力不足,才會希望將勞工所有的工時用滿仍然不夠。而人力不足反應的,是薪資偏低、企業缺乏競爭力,才會導致招募困難。部分勞工反映希望多加班爭取加班費,也是同樣概念,正常每週40小時工時所得的收入,低於能維持生活所需,才必須靠加班費補足。

建議:加班時數上限增加有違縮短工時修法精神,建議從薪資等勞動條件給予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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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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